关注非银金融机构股东股权与关联交易风险
6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第六批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其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监管规定,违规代持银行保险机构股权,隐瞒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存在涉黑涉恶等犯罪行为。
从名单来看,在本次公布的18家重大违法违规股东中涉及一家金融租赁公司。
具体来看,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持有洛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银金租”)的股份,持股比例为9.375%,是洛银金租的第四大股东。
公开信息显示,洛银金租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20亿元,值得一提的是,该公司的部分股权处于冻结状态。另外,《金融时报》记者在企业预警通平台查询发现,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洛银金租股权曾于2019年两次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2020年解除冻结。
本次公布的另一重大违法违规股东顺峰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也曾为盛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银消金”)股东,2023年7月,监管部门已同意顺峰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不再持有盛银消金股权,原出资金额由盛银消金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保持3亿元人民币不变。目前,盛银消金留存两家股东,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大连德旭经贸有限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75%和25%。
近年来,监管部门持续加强金融机构的治理监管,开展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整治,遏制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乱象。随着强监管、严监管的开展,违法违规股东密集浮出水面,为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金融机构敲响了股东归位尽责的警钟。
因非银金融机构多为企业、银行等机构的子公司,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的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制定并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全面、准确识别关联方。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中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提出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确保交易的透明性和公允性,严禁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等方式规避关联交易监管制度规定。
聚焦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是今年非银金融机构监管的重点之一。金融监管总局非银检查局1月发布专栏文章特别强调,2024年,将聚焦股东股权、关联交易等实质性风险,以中小及民营非银机构为重点,部署开展专项检查,着力揭示存量风险,摸清风险底数,推动及早消除突出风险问题。
责任编辑: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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