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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厘清央地金融监管职责!金融稳定法草案二审作出三项修改

2024-06-27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唐婧 北京报道

  金融稳定法立法进程再迎新进展。

  据新华社报道,金融稳定法草案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金融稳定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主要进行了三方面的修改:一是完善管理体制,明确中央金融工作领导机构职责;二是完善草案关于金融监管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相关规定;三是做好与其他金融法律的衔接。

  具体来看,二次审议稿删去了一审稿中关于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的组成、职责等相关内容,明确中央金融工作领导机构职责,并进一步明确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金融风险处置方面的责任分工等。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院长助理张伟告诉记者,二次审议稿的修改内容呼应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监管体制全方位改革方向,有利于进一步从法律层面构建起多层次金融风险监管体系,符合市场内在运行规律。

  “整体来看,金融稳定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将从法律层面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明确中央金融委员会负责金融稳定和发展的顶层设计,有利于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张伟表示。反映机构改革最新成果

  据悉,金融稳定法草案二审稿在“总则”中对中央金融工作领导机构及其职责作出规定,相应删去草案一审稿中关于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的组成、职责等相关内容。

  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是什么?为什么相关内容会被删除?这要追溯到2022年12月金融稳定法草案的初次审议。根据中国人大网此前公布的草案一审稿,第五条提出,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以下简称统筹协调机制)负责统筹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研究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以及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部署开展相关金融风险处置工作。涉及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报党中央、国务院决定。

  第五条还显示,统筹协调机制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等成员单位组成,统筹协调机制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统筹协调机制成员单位依照法定职责分工履行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责任,落实统筹协调机制议定事项。

  2022年4月,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表示,《征求意见稿》规定由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国务院金融委)统筹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指挥开展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而在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中央金融委员会,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设立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不再保留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划入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这意味着国务院金融委及其办事机构被撤销,办公室的相关职责也被划入中央金融办。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告诉记者,草案二审稿根据党和国家机构设置的变化,明确中央金融工作领导机构及其职责,并相应删去草案一审稿中关于国务院金融委相关内容,从而赋予中央金融工作领导机构法定职责,反映机构改革最新成果,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增强金融监管和金融发展的统一性、协调性。

  “草案二次审议稿在‘总则’中对中央金融工作领导机构及其职责作出规定,是对2023年金融管理体制改革成果的确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肖京介绍,2023年,我国金融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组建中央金融委员会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并设立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作为中央金融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按照《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相关规定,中央金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负责金融稳定和发展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研究审议金融领域重大政策、重大问题等。 统筹防范化解处置金融风险

  防控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金融监管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2023年10月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特别强调“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明确提出“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金融稳定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根据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关于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相关规定。

  一是加强金融监管。明确规定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督管理,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和监管问责,提升监管能力和监管协同水平;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

  二是强化金融风险防范。增加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履行防范和依法查处非法金融活动的责任;完善金融风险防范制度,加强金融风险的监测、识别、预警和早期纠正。

  三是压实金融风险处置责任。进一步明确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金融风险处置方面的责任分工。

  张伟向记者指出,从横向协同看, 金融稳定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能够从法律层面厘清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和协调机制,压实相关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的责任,明确金融监管功能及权责界限,预防和防范金融风险。

  一方面,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职责部门可以协调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证监会等金融领域相关管理部门,统筹防范金融风险,增强跨区域多部门风险处置的协调性,尤其针对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和跨境传染等方面的内容,可以从法律层面明确重大金融风险处置报告流程。

  另一方面,金融稳定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体现了责任边界明晰的要求,能够明确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各金融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明确本行业本领域金融风险防控职责,严密防范、早期纠正并及时处置风险,并且明确人民银行发挥最后贷款人作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防范和配合处置本领域的非法金融活动,相关职能部门严把准入申请、广告宣传等关口,强化中央和地方监管协同。

  纵向协同看,金融稳定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能够从法律层面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张伟介绍,目前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与调整基本落实到位,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基本形成,同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包括省级、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以及部分符合条件的地市)形成金融办、金融工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三合一”的组织结构。未来金融稳定法的推出有望从法律层面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强化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和配合义务,增强监管部门执法力度。 做好与其他金融法律的衔接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作了一些技术性修改完善,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法律中关于相关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处置的规定相衔接。

  当前,我国现行法律对金融稳定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的规定条款主要分散于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这些相关规定在金融稳定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方面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规则和程序条款。

  中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明明坦言,目前金融行业已经形成了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基础法律为统领的多层次金融法律体系,但金融稳定领域尚缺乏整体设计和跨行业跨部门统筹安排,部分条款分散于多部金融法律法案中,一些原则性规定和重要问题缺乏明确统一的制度规范,也导致个别突出的金融风险事件时有发生。

  明明指出,金融稳定法立法工作旨在从跨行业、跨部门的角度对金融稳定制度作出统筹安排,侧重于应对重大金融风险,从这个角度来讲,做好与其他金融法律的衔接至关重要。

  截至目前,金融稳定法草案二审稿的全文尚未公布,与其他金融法律的衔接细节尚无更多公开信息。“可以明确的是,金融稳定法草案的二审稿相较于一审稿,在多个关键领域进行了重要改进和强化,旨在提升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监管有效性。”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律师协会会长李世亮告诉记者。

  李世亮表示,通过明确中央金融工作领导机构的职责、压实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强化金融监管、完善风险防范和处置措施,以及确保与其他金融法律的衔接等手段,金融稳定法将为推进中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提供更坚实的法律保障。

责任编辑: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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